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聘 用 條 款張世光律師行之主要聘用條款如下: - 優質服務本行提供專業之優質法律服務,迎合客戶要求。 收費及預計本行通常以所用時間之多寡來計算收費。在個別情況下,如這方法未能公平地反映我們服務的價值,本行得依據事件之複雜性、重要性及其它因素作出調整。各律師及法律從業員之每小時收費,會依據其個人資歷及同業收費而定。我們之收費表,會定期調整,通常在每年之七月一日生效。現時之每小時收費如下: -
辦理法律事項期間之代支費用,如登記費、查冊費、長途電話費、電傳費用、郵費、速遞費用、車資、外出住宿、影印費等,本行將另行收取,實報實銷。如客戶之事項需緊急加班辦理,職員之加班費用將由客戶負責。 如客戶中途放棄或停止委託之工作,本行的律師費用仍須支付。 提供服務期間,本行可能會對客戶之律師費用作出預計。除非本行特別申明,此等預計費用均不能視作固定收費或律師費之上限。案件屬訴訟性質或牽涉第三者的,尤其如是,因與訟人或第三者之取態或反應,非本行所能預計或控制,故難以作準確之預計。 賬單及付款本行通常會於每月或每季發出賬單一次。賬單發出後,祈希客戶即時付賬。 保密及法律專業保密權 我們會為客戶委託之事項保密;加上香港法律下之法律專業保密權,本行與客戶間之往來均受法律保護,不須向外界披露。 終止服務客戶可隨時終止對本行之委託,本行亦有權終止對客戶之服務。本行不輕易對客戶終止服務,在情況許可下,我們當必與客戶相討詳情後才作出此決定。 終止服務前之律師費、代支及相關費用,本行將在終止服務後從速發出賬單。客戶在支付賬單後,可從本行取回其應得之文件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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